平反之16
(1971年4月15日至1978年5月14日)
对“意见”的意见 (1978年2月28日)
关于“关于叶梦华同志的复查意见”的意见
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中共无线电一系委员会本着党中央.华主席“尽快妥善处理积案,落实党的政策,纠正错案.冤案”的精神。明确指出:1967年以来对我的审查都是错误的。对此,我表示最由衷的感激。
但是“关于叶梦华同志的复查意见”全文有着一些表达上的不实和不妥之处。因此,这个复查意见是我不能接受的。
下面顺次叙述我的意见,恳请中共无线电一系委员会考虑、研究。
(1)我从未担任过团支部书记。
(2)题为“…意见”,意见二字似不妥,与当时 “关于叶的处理决定”不相称。
(3)整个第二段,叙述67~69年的过程是偏面和不真切的。事实上要在“审查结论”中全面地准确地叙述过程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4)学校72年元月20 日“关于对叶的处理决定”中称我有错误言论和“属立场问题的言论”等是指我关于说江青、陈伯达坏话的言论和关于一些同情革命老干部的言论。这些言论今天看来是正确的革命言论,不是如“复查意见”一文中所说“均于事实不合”。
(5)关于学校72年元月20日“关于对叶的处理决定”一文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中央精神和报上报导的各地经验,应予当面全部销毁。
《人民日报》2月2日“在斗争中落实党的干部政策”一文中指出“凡是不符合事实的材料应予销毁,错误的结论应予推翻,不切当的结论应予纠正。现在不少干部虽然分配工作了,但就怕那些不符合事实的材料还放在那里,将来再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整干部。”
因此,我恳请中共无线电一系委员会能给我作一简单明确的复查结论。诸如:“经复查,叶梦华同志1965年至1972年在西安交大期间,无任何政治问题;1967年以来对叶的审查都是错误的,”即可。
叶梦华
197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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