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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April 3, 2019

平反之16

平反之16
(1971年4月15日至1978年5月14日)

意见的意见 (1978年2月28日)

关于关于叶梦华同志的复查意见的意见

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中共无线电一系委员会本着党中央.华主席尽快妥善处理积案,落实党的政策,纠正错案.冤案的精神。明确指出:1967年以来对我的审查都是错误的。对此,我表示最由衷的感激。

但是关于叶梦华同志的复查意见全文有着一些表达上的不实和不妥之处。因此,这个复查意见是我不能接受的。

下面顺次叙述我的意见,恳请中共无线电一系委员会考虑、研究。

1)我从未担任过团支部书记。

2)题为“…意见,意见二字似不妥,与当时关于叶的处理决定不相称。

3)整个第二段,叙述67~69年的过程是偏面和不真切的。事实上要在审查结论中全面地准确地叙述过程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4)学校72年元月20 关于对叶的处理决定中称我有错误言论和属立场问题的言论等是指我关于说江青、陈伯达坏话的言论和关于一些同情革命老干部的言论。这些言论今天看来是正确的革命言论,不是如复查意见一文中所说均于事实不合

5)关于学校72年元月20关于对叶的处理决定一文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中央精神和报上报导的各地经验,应予当面全部销毁。

《人民日报》22在斗争中落实党的干部政策一文中指出凡是不符合事实的材料应予销毁,错误的结论应予推翻,不切当的结论应予纠正。现在不少干部虽然分配工作了,但就怕那些不符合事实的材料还放在那里,将来再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整干部。

因此,我恳请中共无线电一系委员会能给我作一简单明确的复查结论。诸如:经复查,叶梦华同志1965年至1972年在西安交大期间,无任何政治问题;1967年以来对叶的审查都是错误的,即可。 
          
叶梦华

197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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